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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5-02-1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将于2015年2月13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厦装饰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拟向公司股东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
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面积共计9,118.81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
常办公,价格2.8元/平方米/日,租期为二十四个月,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12
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金额合计1,863.89万元,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保障公
司及相关子公司正常办公使用。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房
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秉仁、顾云昌、汪祥耀、王力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