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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1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 C 座 40-3   邮编: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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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5】第 0098 号

致: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现场见证
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浙
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浙江杭州市望江东路
299 号冠盛大厦公司 2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王文广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名,均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520,936,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9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 8 人,合计持有股份 493,332,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00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合计持有股份 27,604,4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43%。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确认公司201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20,936,6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8,310,7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0,936,1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99%;反对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8,310,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5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0,936,1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99%;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8,310,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4、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0,936,1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99%;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8,310,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5、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936,1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99%;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8,310,22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836,1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807%;反对 100,0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192%;
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8,210,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920%;反对 1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70%;弃权 5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959,5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90%;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219,3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936,1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99%;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8,310,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936,1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99%;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8,310,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
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付   洋                                    李    赫




                                               张宇佳




                                                      20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