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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关于“12亚厦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5-06-18  

						证券代码:002375              股票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0
债券代码:112097              债券简称:12 亚厦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 亚厦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 3 年末上调本
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5.20%,在本
期债券的第 3 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 5.20%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
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
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
亚厦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2 亚厦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登记期:2015 年 6 月 12 日、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 年 7 月 13 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12 亚厦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
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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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品种,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
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收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
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
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
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
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
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决定。
    6、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 亚厦债”,代码为“112097”。
    7、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票面利率:5.2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若第 3 年末发行人行
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
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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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起息日:2012 年 7 月 13 日。
       12、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7 月 13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
的 7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5 年 7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5.2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
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2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 2 年(2015
年 7 月 13 日至 2017 年 7 月 12 日)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5 年 6 月 12 日、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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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
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
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
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 年 7 月 13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4 年 7 月 13 日至 2015 年 7 月 12 日期间利息,票
面年利率为 5.20%。每 1 手“12 亚厦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 52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1.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债券持
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6.8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
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
后将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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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前(含当
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 299 号
    法定代表人:丁海富
    联系人:任锋
    联系电话:0571-89880808
    传真:0571-8988080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吴昱、叶大祺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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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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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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