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8-04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3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和议案2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3日(星期三)下午1: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2日-2015年8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
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日15:00至2015年8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公司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丁海富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8人,合计持有股份791,308,27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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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35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744,009,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00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298,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5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89,481,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7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因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270,04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52%;反对 38,2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48%;弃
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9,44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73%;反对 38,22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27%;弃权 0 股。
2、《关于因权益分派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270,04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52%;反对 38,2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48%;弃
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9,44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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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73%;反对 38,22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27%;弃权 0 股。
3、《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270,04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52%;反对 38,2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48%;弃
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9,44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73%;反对 38,22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27%;弃权 0 股。
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791,270,04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52%;反对 38,2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48%;弃
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9,44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73%;反对 38,22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27%;弃权 0 股。
5、《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具体事宜,具体授权如下:
(1)授权董事会办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
宜;
(4)授权董事会办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5)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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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各期员工持股计划
进行修改和完善;
(7)、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
效。
表决结果:同意 791,270,04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52%;反对 38,2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48%;弃
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9,44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73%;反对 38,22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27%;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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