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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2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
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提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将上述方案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
执行,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是亚厦股份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
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表决通过
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议案时,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未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
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
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
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
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审
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和提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津贴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自2013
年至今已满三年,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审议通过,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十一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丁海富、王文广、丁欣
欣、张威、吴青谊、丁泽成、戴轶钧,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李秉仁、顾云昌、汪祥
耀、王力。
    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
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根据上述十一名董事候选人(其中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11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4名)均具备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4、经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
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5、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关于提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实际发展水平,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人
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11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4 名)的提名,
同意董事会制订的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七、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
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
会(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八、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秉仁、顾云昌、汪祥耀、王力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