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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章程修正案》2016-10-2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章程》原条款                              《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以下简称“中国”)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国(以下简称“中国”)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号 330000000002564。                          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813.7219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999.6498
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3,813.7219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3,999.6498万股,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万元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
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
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
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
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      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
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0 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      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会讨论决定。
应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
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
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                                      策程序。
    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以及重大投资方面的决策权如下:                以及重大投资方面的决策权如下:
    (一)按《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一)按《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或者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或者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最近一次修订日期为 2008 年 9 月,若   规则》(最近一次修订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若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该规则进行新的修订,则自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该规则进行新的修订,则自
动适用每次修订后的新规则)的要求以及本章      动适用每次修订后的新规则)的要求以及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最      程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最
低额度或最低比例以上,公司的对外投资、收      低额度或最低比例以上,公司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以及重大投资等方面应严格执       理财、关联交易以及重大投资等方面应严格执
行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低于应由股东大会审       行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低于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最低额度或最低比例的,除本章程及公司       议的最低额度或最低比例的,除本章程及公司
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有特殊规定的外,公司的       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有特殊规定的外,公司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项目投资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项目投资等
方面的决策权限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应当建       方面的决策权限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应当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二)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二)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可以授       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可以授

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三)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权限范围内              (三)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权限范围内

授予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授予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融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融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
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       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
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 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正;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九)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公司相关制度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公司相关制度中
                                           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定代表人(签字):丁海富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