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8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 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3: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 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15:00至2016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公司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王文广先生 由于董事长因公出差,本次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文广先生主持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1月9日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1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0人,合计持有股份777,634,79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326%。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王 文广、王震、张伟良在审议议案1时回避表决,共持有706,714,979股。扣除关联 股东所持有706,714,979股,本次参加议案1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919,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88%;参加议案2、3、4、5表决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7,634,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32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 公司、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王震、张伟良在审议议案1时回避表决,共持 有706,714,979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235,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956%;审议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时,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745,950,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68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5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684,282股,在审议议案1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2%;审议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时,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9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63,897,596股,在审议议案1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5947%;审议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时,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768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2 议案: 1、《关于出售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王震、张伟良在 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共持有 706,714,979 股。 2016 年 10 月 27 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亚厦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 权转让框架合同》。根据股权转让框架合同,公司拟将持有的浙江亚厦景观园林 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5,263.78 万元价格出售给亚厦控股。亚厦控股为公司 控股公司,且公司与亚厦控股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 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浙江亚厦景观园 林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丁欣欣、张威、丁 泽成、王文广 4 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 7 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会议 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68,433,40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6.4941%;反对 2,486,4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3.5059%;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74,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079%;反对 2,486,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921%;弃权 0 股。 2、《关于因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增加注册资本议案》 公司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行权 1,426,363 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期权行权 432,916 股,合计增加 1,859,279 股,公 司总股本增加至 133,999.6498 万股,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 133,813.7219 万元增 加至人民币 133,999.6498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775,216,0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6890%;反对 2,408,1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3097%; 弃权 10,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3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1,478,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2147%;反对 2,408,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687%;弃权 10,600 股, 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6%;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139,6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6791%;反对 1,931,5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2484%; 弃权 563,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1,402,4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52%;反对 1,931,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228%;弃权 563,600 股, 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20%; 4、《关于修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169,0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6829%;反对 2,402,1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3089%; 弃权 63,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1,431,8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1412%;反对 2,402,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593%;弃权 63,600 股, 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5%; 5、《关于修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167,3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6827%;反对 2,403,8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3091%; 弃权 63,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4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1,430,1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1385%;反对 2,403,8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620%;弃权 63,600 股, 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亚厦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