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6-12-2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及子公司拟以不超过 2.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16 亿元人民币
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或商业银行、信
托机构、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低风险可保本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
不超过 16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
类产品或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
其他低风险可保本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房屋用于办公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正常办公
使用。同时公司本次租赁房产的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
商确定的,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
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丁欣欣、王文广、张威、丁泽成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
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向公司股东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
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 2(A)幢 7-13 层建筑面积共计 8,038.81 平方米的物业用
于日常办公,价格 2.8 元/平方米/日,租期为八个月,租赁期限为 2017 年 2 月
12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止(共计 5,447,095.72 元)。
    二、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
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 15 亿元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李秉仁、顾云昌、汪祥耀、王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