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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8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
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提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将上述方案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
执行,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是亚厦股份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
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表决通过
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议案时,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未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
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
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
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
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审
计机构。
    六、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
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
会(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不超过20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低风险的理财产
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信托产品。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品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在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用于国债逆回购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
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事项。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亚厦春泥投资合伙企业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亚厦春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
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亚厦春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董事:李秉仁、顾云昌、汪祥耀、王力
                                                   201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