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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10-17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1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厦股份”)于近日收
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 0105
民初 7018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9 年 4 月 20 日,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
之家”)以工程拖延及所铺设的莎安娜石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650 万元(暂估金额),2011 年变更诉讼请
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居然大厦公共区域精装修施工合同》,要求公
司支付各类违约金和赔偿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09 年 6 月 19 日,公司向朝
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要求居然之家支付本公司工程款 2,194.93 万元,
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 2010 年 3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定期报告中关于诉讼事项的披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居然之家委托北京市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承接的“居然大厦公共区域
精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居然大厦
施工合同》;(2)亚厦股份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1,610 万元;(3)亚厦股份赔偿
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赔偿金 600 万元;(4)亚厦股份支付因更换不合格部分石
材涉及的拆除费、成品保护费、材料款、工程施工款共计 1,655 万元。诉讼理由
主要是认为亚厦股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1)工期严重拖
延;(2)所铺设的莎安娜石材质量问题严重。
    公司委托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
居然之家给付剩余工程款 2,194.93 万元。认为工程使用的莎安娜石材质量合格,
工程拖延并非亚厦股份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 0105
民初 70180 号《民事判决书》,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居然大厦已经实际投入使
用,双方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无需再解除合同。现居然之家尚未付清亚厦股
份的工程款,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以及承担部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亚厦股
份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工期以及石材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
责任。综合上述情况,相关付款义务及违约赔偿责任相互抵扣后,本院判令居然
之家向亚厦股份支付 1,200 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一千二百万元
(双方应付款项及违约赔偿责任已作相互抵扣);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 33,000 元,由居然之家负担 3,000 元(于判决生
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亚厦股份);由亚厦股份负担 30,000 元(已交纳)。本诉案件
受理费 60,400 元,由居然之家负担 20,400 元(已交纳);由亚厦股份负担 4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75,773 元,由反诉原告亚
厦股份负担 37,000 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居然之家负担 38,773 元(于本判
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次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
处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居然大厦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的应收账款计提坏
账准备 732.50 万元。与居然之家诉讼事项目前为一审判决,原告(反诉被告)
居然之家执行判决的情况尚不确定,因而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可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