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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10-28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6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二)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
施。公司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
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
的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
公司将对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
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同时,
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之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该项目反映与企业日常
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
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
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财会[2017]13 号),公司将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
损益。根据要求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前述两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6 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
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除上述调整之外,执行其他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
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
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