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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7-10-28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房屋用于办公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正常办公
使用。同时公司本次租赁房产的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
商确定的,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
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丁欣欣、王文广、张威、丁泽成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
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向公司股东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
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 2(A)幢 7-13 层建筑面积共计 8,038.81 平方米的物业用
于日常办公,价格 2.8 元/平方米/日,租期为 60 天,租赁期限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0 日止(共计 1,350,519.60 元)。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秉仁、顾云昌、汪祥耀、王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