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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7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
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本人同意。被聘任人具
备担任相关职务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
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建青女士为
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李秉仁、顾云昌、汪祥耀、王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