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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
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议程序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的影
响比例未超过 50%,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
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
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
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
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
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
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
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
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
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
指标。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 2019 年起按新准则要求
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的通知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
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准则的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
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
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