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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公司律师管理办法(2020年4月)2020-04-17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要
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律师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
法》以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
法(试行)》等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在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并依法
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在
本公司执业的公司律师以及需要法律服务的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法务部隶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的组成部分,
是公司律师的日常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为:
    (一) 建立公司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
             为;
    (二) 管理、指导、培训公司律师;
    (三) 接受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公司律师服务申请,指
             派公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四) 对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建议并移
             交相关部门处罚;
    (五) 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保持日常联系;
    (六) 负责公司律师执业证的申办、注册和年审。
    第五条 法务部由公司聘任的公司律师负责人直接管
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 指导法务部日常工作;
    (二) 指定法务部公司律师的管理人;
    (三) 批准公司律师的人选;
    (四) 以法务部名义发布公司律师的管理性文件。
    第六条 法务部公司律师的管理人,负责公司律师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法务部的公司律师是本公司的员工,由本公司
录用、聘任、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行业制度与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
询意见,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负责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负责法律事
务相关制度的起草;
    (四)参与合同的审核、管理,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
起草工作;
    (五)负责诉讼、仲裁、调解事务,受本公司或子公司
的委托,代理本公司或子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经济纠纷非诉讼调解处理和听证等活动,依法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
    (六)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其他法律咨询;
    (七)负责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八)负责与外聘法律顾问联络,并对其办理所委托的
事项进行协助;
    (九)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称为企
业法务,其中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并取得公司律师证的
称为公司律师。


             第三章   公司律师服务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律师服务内容包括调查取证、出具律师函、
参与项目谈判、各类合同文本审核、出庭参加诉讼等。
    第十条 公司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为本公司以外的其他
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的
书写、法律事务咨询、代理诉讼案件等)。
    第十一条 公司律师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相关费用支持
的,相关费用根据《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经办公司律师办理具体服务事项时,应当按
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取证事项:经办公司律师填写《调查取证函》
后经工作系统至公司律师管理人签字,并按照公司内部流程
加盖公章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开展
调查取证工作;
    (二)出具律师函:经办公司律师将草拟律师函经工作
系统至公司律师管理人审查后,按照公司内部流程加盖公章
后出具;
    (三)参加诉讼或仲裁:根据公司批准的代理权限出庭;
    (四)参与重大谈判:根据业务单位需求,向业务单位
提供比要的法律建议或风险提示;
    (五)根据公司的其他规定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资料,应按照
公司法务部的《亚厦股份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进
行保管。
           第四章      执业申请及申报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务,可以通过公
司申请为公司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
    (二)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法
律事务工作,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企业
法务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满一年以上;
    (四)取得法律职业证书后在企业法务部门专门从事法
律事务一年以上;
    (五)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六)品行优良;
    (七)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向公司律师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书面承诺,经公司律师管理人、人力资
源部审核通过并经公司律师负责人审批后,由公司向司法行
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并颁发证书的公司
律师,公司将发文予以聘任。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必须同时遵守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律师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律师管理人
报公司律师负责人审批后,有权直接解聘:
    (一) 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
    (三) 对外以公司律师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 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受到相应处罚
          的;
    (六) 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 考核不合格的;
    (八) 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 具有其他不宜担任公司律师情况的。
    第二十条 被解聘的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公
司律师管理人收回,报公司律师负责人审批后注销。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律师管理人应不定期开展公司律师内
部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公司律师进行小规模、灵活
实用的培训,形成常态化的培训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律师应符合律师协会要求的培训时
间,根据业务需要开展外部培训,包括学术培训、资格证书
培训等。


                     第六章     履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律师负责人对所属公司律师进行年度
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遒德、
行业规范和工作纪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承办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的情
况;
    (四)服从日常管理和参加培训情况;
    (五)奖惩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公司律师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公司律师管理人向司法行
政机关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