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20 年 5 月 31 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晓一、王维安、傅黎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