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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浙江顺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收购浙江顺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
步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提升公司的持
续竞争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原则,
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价格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丁泽成先生、张威先生已
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
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杭州亚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浙江亚厦
未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丁泽成先生、张威先生已
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
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
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备
担任相关职务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也
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孙华丰先生为公
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刘晓一、王维安、傅黎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