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暨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2021-09-04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决定书暨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亚
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70 号)(以下简称“《责
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1﹞7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以上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
下问题:
    一、工程管理不规范,供应商送货单、签收单、劳务产值表文档传递不及时,
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结果与工程资料反映的工程投入不一致。
    二、项目预计总成本、总收入调整不及时,未根据工程量的增减、甲供材料、
总包配合费等因素及时调整,存在决算前合同毛利偏高情形。
    三、未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计提会昌温泉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坏账比例,财
务列报不准确。
    四、公司财务总监履职情况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2007 年)第二条规定,其中第四项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
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
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管理不规范,供应商送货单、签收单、劳务产值表文档传递不及时,
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结果与工程资料反映的工程投入不一致。
    二、项目预计总成本、总收入调整不及时,未根据工程量的增减、甲供材料、
总包配合费等因素及时调整,存在决算前合同毛利偏高情形。
    三、未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计提会昌温泉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坏账比例,财
务列报不准确。
    四、公司财务总监履职情况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 年)第二条规定,其中第四项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丁泽成、总经理张小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戴轶钧、
财务总监杜水合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丁
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

                                     2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
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
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
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
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
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
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