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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审计委员工作细则2022-04-3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提议聘请或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
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意见;(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
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反对票
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