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厦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2022-05-2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22 第 0366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22 第 0366 号




致: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
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2
                                                                 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亚厦装饰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沙秀路 99 号亚厦中心 A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丁泽成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其中,

                                     3
                                                                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3 日 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771,514,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91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55,082,97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63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431,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法律意见书



的 1.228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153,88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2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
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
人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769,714,7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5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7%;5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1,742,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8%。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69,714,7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7%;5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1,742,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8%。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69,704,7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4%;6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1,742,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8%。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769,714,7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7%;5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1,742,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8%。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771,446,8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6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6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86,085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67,8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69,401,3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1%;2,113,2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769,401,3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1%;2,113,2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040,653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44%;2,113,2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法律意见书



3.455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905,63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49%;10,608,96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544,916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520%;10,608,96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27,8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82%;14,286,7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867,153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381%;14,286,7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6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
                                                             法律意见书



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771,446,8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6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86,085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67,8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69,704,7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4%;6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1,742,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343,985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04%;67,8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1,742,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


                                   9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2.848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71,456,8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5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37,8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95%;14,276,7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37,8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95%;14,276,7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37,8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95%;14,276,7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0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10
                                                            法律意见书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27,8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82%;14,286,7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27,8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82%;14,286,7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27,8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82%;14,286,7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27,8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82%;14,286,7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11
                                                              法律意见书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2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乔佳平                                    石志宇




                                                          钱陆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