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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
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8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08月29日-2022年08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08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8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沙秀路99号亚厦中心A座1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丁泽成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2年08月23日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1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1,339,996,498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 代 表共 15 人, 合计持有股份 764,502,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52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754,802,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28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699,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4,141,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积投
票制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丁泽成先生、祁宏伟先生、张小明先生、余正阳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公
 司聘任的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01 选举丁泽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4,379,0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839%。


                                    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4,018,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21%。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丁泽成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祁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4,226,2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6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3,865,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99%。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祁宏伟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张小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4,379,0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8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4,018,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21%。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张小明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余正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4,379,05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8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4,018,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21%。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余正阳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积投票
制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刘晓一先生、王维安先生、傅黎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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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2.01 选举刘晓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4,447,0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4,086,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7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刘晓一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王维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4,447,0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4,086,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7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王维安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傅黎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4,447,05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4,086,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7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傅黎瑛
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4,453,85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36%;反对 44,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58%;弃权
4,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4,093,1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02%;反对 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4
有效表决权股份 0.0824%;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74%。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4,453,85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936%;反对 44,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58%;弃权
4,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5)《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吕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刘
卿琳先生、李钒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764,253,05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674%;反对 245,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321%;弃
权 4,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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