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22 第 0523 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22 第 0523 号 致: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 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1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 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沙秀路 99 号亚厦中心 A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丁泽成先 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29 日 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764,502,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52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54,802,47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28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699,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141,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404%。 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 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 人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丁泽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64,379,05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54,018,3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 丁泽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祁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64,226,25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53,865,537 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9%。 祁宏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张小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64,379,05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54,018,3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 张小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余正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64,379,0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54,018,3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 余正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晓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64,447,05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54,086,3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 刘晓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王维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64,447,05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54,086,3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 王维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3)选举傅黎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64,447,0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54,086,3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 傅黎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764,453,8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4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4,093,136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2%;44,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4,0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64,453,8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4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764,253,0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24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21%;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6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乔佳平 李 赫 石志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