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相关会计政策需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时间
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
(五)审议程序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会计准则、法规的
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变更,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不涉及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
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