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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
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预案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重视,切实
落实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符合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同意将 2022 年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充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不超过 10 亿元
人民币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低风险的理
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信托产品。
    四、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
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
度执行,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
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
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
发[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担保
外,公司没有为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
会〔2022〕31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
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刘晓一、王维安、傅黎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