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北洋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況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违规的情形。
4、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
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将给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
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是必要且可行的。
5、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
诺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控股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6、经审查,公司制定的《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8、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宋文山、李军、曲国霞、姜爱丽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