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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北洋: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4-1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
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部分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为 216,997,838.39
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21,699,783.84
元、5%的任意盈余公积 10,849,891.92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554,494,070.73 元,
2018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38,942,233.36 元。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665,712,4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息 2.00 元(含税)。上述分配预案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33,142,480.40 元,剩余可分配利
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的审阅,我们认
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
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
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三、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 2019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预计的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系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有利于公司降低
生产及管理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不
存在利益输送等现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均按照“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制定,对公
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损害和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五、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
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水平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
回报。同意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
型理财产品,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事项,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续聘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变更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
溯调整,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八、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规定》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规定》的修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激励公
司经营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修订《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规定》。

    九、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
上进行的,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已征得所聘任
人员本人同意,并且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
法院网核查,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大相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关于新北洋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新北洋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宋文山、李军、曲国霞、姜爱丽
                                                                  201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