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1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公司”)
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新北洋《2018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新北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人员的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查阅
了新北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和决议、内部审计报
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了新北洋出具的2018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新北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新北洋及全部纳入
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分别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角度,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潜在错报
或披露事项错报程度进行判定,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
衡量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
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
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
的1%但小于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
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
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
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
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已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
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
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
会计政策;未建立防止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
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
控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对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潜在错
报或披露事项错报程度进行判定,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
准。具体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
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但未对公司造
成负面影响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
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
标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
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
重偏离预期目标并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新北洋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新北洋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分析,认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保荐
机构认为: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现有的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
的规范要求,在公司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新北洋《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基本反映
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成 杰 丁雪山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