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1-07-20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综
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新北洋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张永胜 王 涛 刘俊娣
拾以胜 聂 瑞 袁 勇
丛培诚
202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