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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北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
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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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
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
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
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
告。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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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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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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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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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 50%
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四)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执行;
   (五)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信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需要累积计算或需要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的,从其规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的其他重大信息涉及具体金
额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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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
情况作出公告。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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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1、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非上述 1 项须披露的其它临时报告披露权限: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
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委托证券事务代表;
   3、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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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
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
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
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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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四条 高管人员及经理班子的责任:
   1、公司高管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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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理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4、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公
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
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5、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
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6、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
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
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
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
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
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
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
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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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
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
档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上
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宣传和推广
   第五十条 公司在本制度第五章规定媒体以外的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应事先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
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遇有非公开的重大信息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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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表,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
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
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接待来访和其他与投资者沟通的行为中实行差别对待政策。禁止
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幕消息知情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由于与以上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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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 126 号;邮政编码:264203。
   第六十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
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
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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