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8月)2021-08-2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治理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
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
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
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财
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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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等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表使用者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使公司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
性的会计差错。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相关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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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
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
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
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
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组建调查小组,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
料,认真调查核实,按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推诿或者干预调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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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
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
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及其
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除应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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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责令改正并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
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责任追究: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
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二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
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
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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