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
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
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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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五)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部信
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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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
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
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公司如实记录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主要内容、时间等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
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文件的同时;
(二)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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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 6 股(含 6 股)];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
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
文件的同时;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公司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其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
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
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利用本人证券帐户
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帐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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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披露、监督和管理,
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络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
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
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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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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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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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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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上市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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