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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北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0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转债”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转债”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新北转债”2022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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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4 日 15:00
召开本次会议。

    2021 年 12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会议
通知。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开
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
表决程序和效力、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4 日下午 15:00 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 126
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北转债”(债券代码:128083)的债券
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新北转债”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 5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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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80,000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为 8,000,0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9123%。

    (三)出席、列席本次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
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00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
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本次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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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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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新北转债”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胡家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顾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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