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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北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稿)2022-04-2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
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
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
定;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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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或者公司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标的。
   第八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除第九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2、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3、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4、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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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或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6、本项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
   7、本项担保资金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8、被担保人用于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9、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的审查说明;
   10、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
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的登
记手续及订立书面合同等事宜。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相关文件,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
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开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
   第二十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
保,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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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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