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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创控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1-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033 号




               致: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业四路南 100
               米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山东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山东宏创铝
               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


北京                       上海                         深圳                         成都                        香港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26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中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华懋中心二期 7 楼 02 室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626-9116


                                                                                                                   www.tylaw.com.cn
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 14:30 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业四路南 100
米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赵前方主持。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2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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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下
同)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2,175,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00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131,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33%。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7,307,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338%。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
股东之外的股东 55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
210,5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49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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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928,7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0928%;反对1,281,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928,7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928%;反对1,281,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037,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3%;反对1,2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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