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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创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09-24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
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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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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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的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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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
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
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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