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01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283.81 万元。 74,515.8184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283.81 万股,均为普通股。 74,515.818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职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