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8-136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八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6 日(星期日) 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 8 号院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侯红梅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7 人,代表股份 303,130,5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6800%。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13,866,1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608%。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东共 1 人), 代表股份 289,264,4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8192%。 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13,866,1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8608%。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都伟、乔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238,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59%;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2,871,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73,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1413%;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3%;弃权 2,871,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094%。 议案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241,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68%;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2,874,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76,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1629%;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9%;弃权 2,874,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282%。 2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公司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948,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02%;反对 3,1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79%;弃权 5,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683,9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7.0506 % ; 反 对 3,17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090%;弃权5,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都伟、乔磊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