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9-128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召开二○一九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关于二○一九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
充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4 日(星期日)
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 8 号院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侯红梅
6、参 加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 股东 授权 委托代 表人 6 人 ,代 表股份
315,276,1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3100%。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7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41%。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东共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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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 314,202,6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16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7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441%。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都伟、赵世良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276,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控股股东通过平安银行向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445,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75%;反对
4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7704%;反对 4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22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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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888,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都伟、赵世良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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