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8-13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0-063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思壮”)于近日收到常州市
钟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苏 0404 民初
3793 号】、【(2020)苏 0404 民初 3794 号】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松涛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波,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路 6 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
663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强,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征程二路 4-4 厂房 B 区
法定代表人:郭信平,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对被告一享有到期未付债权 8.32 亿余元。原告了解到被告
一从事贸易活动存在风险,担心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向被
告一发函要求被告一向原告提交因做贸易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材料,并向原告提供
保障还款的相关措施。但被告一仅提供做贸易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材料,未向原告
提供保障还款的措施。
二被告于 2019 年 3 月及 2020 年 5 月签订了 11 份《产品采购合同》,内容
为被告二向被告一供应智能在线监测报警系统等货物,合同金额共计 92,192,175
元。原告认为,上述合同降低被告一的偿债能力,造成原告债权难以实现,严重
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签订的 11 份《产品采购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无效;
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5 起,涉诉
金额共计 80.48 万元。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经初步自查,原告请求与事实不符。公司将积极应
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及时对该诉
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传票;
2、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 0404 民初 3793 号】;
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 0404 民初 3794 号】;
4、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