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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1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十二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58 名激励对
象已满足《<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
效。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
勉尽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事项并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陆明泉                  郭秀华                 郜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