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5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十三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郑州航空港区兴派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经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
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财
务资助及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确定
有合理的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
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陆明泉 郭秀华 郜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