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合众 思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关于债权转 让与回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1、上述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陆明泉 郭秀华 郜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