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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1-05-14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1-039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
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 8 号院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侯红梅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348,588,6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8323%。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2,066,3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46%。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东共 4 人),

                                        1
代表股份 333,926,0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86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662,5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9699%。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
事务所刘晓琴、王海斌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出售郑州航空港区友合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454,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64,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4%;反对 2,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586,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2,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64,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4%;反对 2,340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3.00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郭信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3.02 选举吴玥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3.03 选举王志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3.04 选举王崇香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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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 选举孙久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3.06 选举李占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 4.00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闫忠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4.02 选举金勇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4.03 选举郜卓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4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 5.00 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 选举侯红梅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5.02 选举陈晓敏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 意 股 份 数 :348,387,3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21,865,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0880%。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 6.00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586,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2,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64,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4%;反对 2,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刘晓琴、王海斌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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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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