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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众思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1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

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议案及会议材料后,

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终止出售郑州航空港区兴派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本次终止向兴慧电子出售兴派科技 100%股权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终止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

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议案

    公司本次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

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合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事项。

    三、 关于出售郑州航空港区兴派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全资子兴派科技股权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资产

结构,聚焦自身核心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就本次交易形成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

法合 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

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不会

影响公司 的日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出售资产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

论的合理性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亚太联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拥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

业服务能力,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亚太联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

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所设定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

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评估假设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

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

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
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郜 卓:_______________




    闫忠文:_______________




    金勇军: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