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和估值结论的合理性的说明2023-03-31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
和估值结论的合理性的说明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香港全资子公司
Hemisphere Co., Ltd.与 CNH Industrial Alberta Inc.及其关联公司 CNH
Industrial America LLC 签署《股份购买协议》,拟转让 Hemisphere Co., Ltd.
所持有的 Hemisphere GNSS Inc.(以下简称“加拿大半球”)的 100%股权。
就本次交易,公司委托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联
华”)对加拿大半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估值并出具估值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独
立性、估值假设和估值结论的合理性,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亚太联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拥有多
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胜任本次估值工作。
(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亚太联华及其经办估值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
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三)估值假设的合理性
标的公司估值报告所设定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估值假设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四)估值结论的合理性
本次估值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估值的
资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估值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估值
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
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估值价值公允、准确。估值
方法选用恰当,估值结论合理。
特此说明。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和
估值结论的合理性的说明》签字页)
张振伟 李占森 李汉军
朱兴旺 闫 文 郜 卓
闫忠文 金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