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0-20
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18-165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73号)核准,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定向发行方
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9,390,270股,发行
价为每股人民币14.80元,共计募集资金1,174,975,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
21,2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3,775,996.00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5 〕5-2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于2015年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精密金属结构件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苏州市永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科技”),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账号为506666767847。永创科技已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风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吴中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
已使用募集资金19,300.84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8,001.37万元(包括累
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8,000万元。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为了满足永创科技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巩固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保证募集
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有效监管,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永
创科技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与天风证券、中行吴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 1: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苏州市永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89772377506,截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精密金属结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建豪、陈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