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爱清律师、杨雪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30 时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27 号 14 层)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张立忠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1,794,020,8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282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9,219,02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7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1,803,239,84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4992%。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的股东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52,857,5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58%。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资产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出席的股东对会议通知载明的 1 项议案进行了审
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 2 项议案获得通过,表
决情况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资产的议案》;
同意 1,803,101,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138,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52,718,91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7%;反对 138,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罗会远: 李爱清:
杨 雪: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