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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北农: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2-06-07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其编制的《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做出了充分详细
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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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由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
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和提出的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
发行相关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
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
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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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将该项关联担保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
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参股公司锦州大北农的业务发展需要,提升其
资金周转效率,提高其经营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张立忠先生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此次担保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
关联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王立彦、李轩、谯仕彦、韩一军

                                                202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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