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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9-1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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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180176-00003 号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维信诺”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单元召
开的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维信
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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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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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 1. 登录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网站查询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查验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3.查验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
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单元召
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涛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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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授权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
签到册;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39,674,3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47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6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及表决情况汇总表;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
计票;3.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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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1.本次交易方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标的资产估值作价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支付对价及支付安排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期间损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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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关于拟参与竞买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报告
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关于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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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六)《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七)《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八)《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九)《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
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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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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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440,286,447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监票人以及会议主持人等签名或
盖章。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表决情况汇总表;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
议;3.本所承办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
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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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
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
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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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

                                                                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卫   丰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边浙娅




                                                    201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