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相关规定,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严杰:_______________
郑建明:____________
周清杰:_____________
2018 年 10 月 26 日